進口影片權利金應課稅
財部:業者稅額減輕 不致衝擊電影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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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爭議多時的進口國外影片權利金課稅問題拍板,將視該國外影片公司在我國境內有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課徵不等的稅負。財政部官員強調,業者所需負擔的稅額已減輕許多,應不致造成電影票價太大衝擊。
財政部在民國68年7月6日發布台財稅第3458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進口國外電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者,所支付費用不屬權利金性質,免徵所得稅。」在參考國際間相關課稅規定,並召開公聽會討論後,財政部決定自今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回歸所得稅法課稅規定。
財政部也在日前核釋,從8月1日起,這類國外影片公司所取得的權利金收入,若其在國內有分支機構者,以其收入的45%計算成本,於扣除相關費用後辦理結算申報;沒有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則以其收入的二分之一核計所得額,也就是只須扣繳10%的稅款;至於在我國境內沒有分支機構、也沒有營業代理人的國外影片公司,則由國內片商在給付權利金時,先行辦理20%的扣繳。
賦稅署副署長游能淵指出,68年舊函釋對於進口國外影片的免稅規定,已逾越所得稅法,也造成國內外電影產業競爭不公,加上目前國際間對營利事業進口外國影片所支付價金,都視為「權利金所得」課稅,包括國際租稅協定採行的OECD、聯合國、美國等國的稅約範本均無免稅規定案例,認為回復課稅的時機已成熟。
過去因時空環境的因素、以及包括米高梅、環球等美國片商的強勢壓力,我國對這些進口外國影片所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提供免稅優惠,據估計造成的稅收流失一年約有3億元。財政部官員指出,不少電影明明是本土公司所拍製,但卻掛在國外影片商所發行,稅負問題可能是一項重要考量。
此外,賦稅署也表示,國外影片公司若授權國內片商可重製使用其進口影片、或再授權他人放映使用,業者取得的收入應同屬「權利金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20%稅款。
【2005-02-03/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