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菸害防治法
http://www.doh.gov.tw/newverprog/pr...o=1&doc_no=2683
第九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以下略....
(網際網路包含在內,請不要害站長)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者以雜誌促銷菸品或為菸品****,以每年刊登不超過一百二十則為限,且不得刊登於以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之雜誌。菸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以其公司名義贊助或舉辦各項活動,但不得在活動場所為菸品之品嚐、銷售或進行促銷活動。 以下略...
(本站應該蠻多18歲以下會員吧)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第十九條 在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中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不得特別強調吸煙之形象應該包含不得討論抽啥牌菸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