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朽木
不能去...提供幾點小建議供參考
3條和16條的部分如涉及毀謗時效是知悉事情發生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會失去告訴時效..而糗最好負代民事一起告以取得賠償
沒有保留法律權利這回事
告訴時效有一定的規定
16條類似保留追訴權這類的政治語言最好不要出現
如果是3..恐嚇是公訴照理說只要有事實檢察官應該主動偵辦..這一點的認定如果成立..應該直接去報案...所以請站方協助準備好資料是絕對必要的..
(1)只要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中之任何一種或數種的事情,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就會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恐嚇」:指將對上述法益加以不法惡害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其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被害人均可,祇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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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V大還有辦法請您以前的同業幫忙,那是最好不過,
有法律常識或電腦知識的人尤其重要,不知道依法要有幾次協調會,小弟覺得十六項要求能過的可能性不大,從事發到現在,誰有感受到一點被尊重的感覺,小弟沒有!所以會做最壞的打算.
三星如果願意幫忙清理這個來自台灣的敗類,我想今年的業績一定會有幾個%的成長,重要的為這個地區豎立起消費者與廠商之間的清白關係,在論壇在社會都是良好的示範與話題.....
韓國人是怎樣的人呢?希望會是好廠商!只要三星願意幫助我們剷除作假貨的廠商,那麼小弟二話不說,先敗個兩條TCCD來玩,絕不食言!!
其實有心的人都會發現,啟亨最近真的很沉默,跟過去GGYY比起來,又沒有絲毫悔意,小弟合理懷疑是因為犯了行規,也就是上面大大提到關於精星的事,如果啟亨變成同行之間的料杯啊!又受到網路或輿論的唾棄,那才真的是悽慘至極.........
都過了多久了,這不是什麼需要爭議的事,多項證據在手,難道要一個道歉真有那麼困難,廠商很大,又怎麼大得過整個市場,明顯是欺侮消費者勢弱,該罰不該?自有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