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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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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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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omeone_love
看來一堆人搞不懂我的意思

算了


以下將法條列出


醫師法 第三章--義務

第18條---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為醫療****---------自己去看醫師的辯解

第21條--醫師對於危及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延遲---但是啥是無故,沒病床可以說是有故,但是你知道是不是真的有嗎?


看你(小弟本來客氣在網路上稱人為您, 但你不配)一連串的發文, 如果你是醫療從業人員, 我真為你以前的老師感到悲哀......我想醫學道德重新回去看看吧, 現在的社會可是會現世報的, 記住我這一句, 現世報
舊 2005-01-14, 08:46 A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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