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79250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66
請三星星期一到現場看吧
如果以後進入訴訟程序
這是很重要的證物
不能隨便就交給第三人
而且若他拿去什麼動作都沒做
那不是浪費了我們珍貴的證物
舊 2005-01-13, 09:11 P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792500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