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息息怒....發文者應該只是想把醫療條文裡面不合理的地方點出來才用這麼聳動的標題...
如....
醫師法 第三章--義務
第18條---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為醫療****
第21條--醫師對於危及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延遲
但都條文內都沒有具體規範以至於有漏洞可鑽..如..無故的定義?等等的
他想強調的是條文方面的問題吧...大家都往案例方面去思考了..
結論就是.......請在看標題一遍......
不過我幹麻冒著被圍剿的危險幫你解釋阿....

要圍剿的請繼續...我只是廣告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