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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one_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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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4
醫療法--第二章

第18條第2項--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多少算超收

第三章

第42條--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或急診病人---如何才算是適當人數阿

第43條第一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怎樣算無故,沒有你要的病床可以算是有故,懂不懂


反正小老百姓,沒錢沒勢,生死自己顧,看不懂就算了

問題早就點出來了,事過境遷,有多少人還記得
     
      
舊 2005-01-12, 08:22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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