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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one_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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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4
看來一堆人搞不懂我的意思

算了


以下將法條列出


醫師法 第三章--義務

第18條---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為醫療****---------自己去看醫師的辯解

第21條--醫師對於危及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延遲---但是啥是無故,沒病床可以說是有故,但是你知道是不是真的有嗎?
舊 2005-01-12, 08:12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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