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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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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09

我說的沒用
是在台灣 財團至上
大家也不過是一場鬧劇 罷了

有人說的好 殺人放火 反正關了還會犯 乾脆不要關
這是曲解我的話

我的意思是 這環境造成 殺人放火 還會再犯
如果不改環境 如像美國一樣 逞罰性賠償 賠到啟亨 永不得翻生
這樣才可以達到 殺雞儆猴之用

不然 換個負責人 又是好漢一條 不是嗎

別再曲解我的話了 可以吧
舊 2005-01-09, 07:32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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