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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kley_3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桃園
文章: 321
理論上有蓋公司章就是要負責
除非貴公司能提供該離職員工的非善意第三人行為佐證
2005-01-09, 04:3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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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kley_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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