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熟知法律的朋友一些問題
是由為離職同事向廠商下定貨品
由於公司內部無人知悉,等對方廠商寄出存證信函後才知道
有請該廠商調出當初的報價單以及出貨簽收單..該離職同事皆有簽收出貨單
想請教
該報價單抬頭為XX公司XX部門XXX 是否公司就可免責?
簽收單也為該離職同事姓名 是否公司就可免責?
因為小的我對事情的看法與處理者有不同看法.
ex.因報價單抬頭給xx公司xx部門xxx屬於 XXX這人 公司不須理會
但是處理者說法令小的覺得是在強辯...
所以來請教熟知法律的朋友
如有相關法條可以查詢就太好了
先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