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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ng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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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高速公路邊的大醫院旁的MOTEL堆的隔壁棟
文章: 13
引用:
作者chaotommy
其實啟亨可以把他跟誰拿的貨說出來就可以脫身,這種事情一定是有共犯結構,啟亨不敢說,一部份的原因在於,背後的供貨廠應該算是有點名氣的廠商,所以啟亨只能當代罪羔羊了

您確定嗎?
別忘記BIOS是跑166而不是200
光這點它就跑不掉了


這樣並不能證明就是啟亨RE這批RAM, 頂多他只是知情不報.
就製造RAM方面, 啟亨並沒有責任(除非之後有調查出他有參與製造除外)

不過, 就他從BIOS中降頻來說, 也不能說他知道這批RAM是 re過的, 他可以
用"這批元件品質上的暇疵造成需要降頻設定", 這種說法, 對外行人來說很合理
不過這會牽扯到法令問題(註一), 但對內行人來說, 200降到166, 在計算時脈
方面是以不同的基數計算, 以他出的第一批為例, 50ns的RAM, 可以達到200時脈
如果用40ns的RAM來說, 應該要可以達到250時脈才是, 可是卻設定為166時脈,
60ns的RAM的設定, 那就表示, 公司內部知道這些RAM有問題, 出廠成品設定的更
改, 不是幾個RD, 或是幾個生產線上的工程師可以決定的, 如果沒有主管授權,那個
工程師敢改? 而且不降成別的時脈, 偏偏降到剛好是被RE過的Chip的時脈, 那就表
示他們知道這批Chip是60ns的, 而外面所印與實際測試不合, 任誰也能想到這批
RAM被RE過, 有問題.
如果啟亨在知到這批RAM被RE過還繼續使用, 並且沒有告知所購買的銷費者,
這就牽扯到刑法的詐欺(註二).
不過就侵權及偽造的話, 只要啟亨交代清楚Chip來源, 有九成以上就可以撇清了
, 除非...我是說假設... 這批RAM是啟亨自己RE或請人代工RE的, 那就真的翻不了
身了.
其實就修改時脈而未告知消費者這事, 也等同於詐欺行為, 只是如果真的對簿公堂
的話, 要看律師和檢查官如何去認定起訴條件了.

還有...我沒記錯的話...刑法詐欺好像是公訴罪, 屬非告訴乃論, 檢查官從知道事情
起就要主動偵辦的樣子 ( 記不清楚了... 畢竟不是學法律的 ^^" )

註一: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與
****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
之****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註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 :
,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為要件。換言之,詐欺罪之構成除需有詐騙行為、被騙者因之陷於錯誤
而為財產之處分,並因此處分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等客觀構成要件外,更應
具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等主觀構成要件。而且,詐
欺罪具有特別之犯罪結構,有一定之先後順序及因果關連,即行為人之行
為已該當於各個客觀構成要件,且各構成要件具有刑法上之因果關連後,
方始判斷主觀之不法要素,若能確認行為人該當各個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
及行為所造成之後果,係出於行為人之詐欺故意及獲取不法利益之意圖,
即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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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就ㄟ......

金~~~昧~~~宋~~~
舊 2005-01-06, 03:47 PM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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