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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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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亨要全身而退不是沒機會,但是現在舉證的責任在他身上,
既然wishe大大自認是法律人,那應該聽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吧。
啟亨必須舉證他是善意第三人,是在無心且無知的情況下進到錯誤的料,
那按照電子公司工廠的生產流程,進貨必須有憑證,不論是發票或是簽收單,
不論這批有問題的DRAM是從哪邊來的,中國或是進口或是台灣local供應商給的,
都要有單據,如果沒有單據,那更另外牽涉到逃漏稅的問題了。
有單據就會有上游供應商,那就可以進一步追查是供貨者刻意為之,還是啟亨自己動手偷改,
如果啟亨能舉証是受到供貨商欺瞞,自己的確不知情,那有可能全身而退,
不過這只是法律上的刑責可逃而已,其他的商品召回、消費者換貨與理賠等等民事責任可是
一點都逃不掉的。
而remark的供貨商自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如果萬一供貨商能舉証交貨時的確是交給啟亨V-DATA的DRAM,
這可以憑發票與送貨單及簽收單內容舉証,那啟亨就好玩了,
拿不出合理證據出來的話就是啟亨準備賠三星賠到脫褲了。
而消費者的確是從市場上買到仿冒的產品,並非偽造與惡意攻擊啟亨,
只要能證明這一點,消費者的舉証責任就結束了,剩下需要舉証證明自己清白的責任,
就是啟亨的事情了。
至於在討論區提出"事實"做討論,法所不罰且屬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以上是我所認知的法律,與wishe大大講的或有相左,大家看看就好。
畢竟啟亨的說法只能騙外行人,做過電子業的,隨便都能舉出他的一堆漏洞,
法官笨不笨不重要,律師要找聰明點的知道如何蒐集資料的才是重點,
找個電子業從業人員當顧問,啟亨要翻身,哼哼................................
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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