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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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ishe
如果偶是律師的話這種情況算啥,除了證據外,辨論才是重點低
只要能裝可憐推的一乾二淨,還是可以全身而退,法官都是要看之前的判例來做為依據
至於敢不敢亂判...由法官自由心證...還輪不到各位
為啥沒人要作google炸彈呢...這比那個有用多了
網路的散播比較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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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法律的問題
不是你說[如果] [如果]而已
當證據屬實的時候
'雙方的律師應該辨論也不會差到那裡
法官不大會也不會用自由心證法來判
請你也不要用自由心證法來看
ps.商品的任何標示示同買賣合約的一部分.當商品與買賣合約不符時
買方可要求退貨..至於其他部分可能延申欺騙.侵權行為另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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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老怎麼什麼都忘了...連自己的密碼都記不起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