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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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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lowofsoul
說起來,追小弟的那台紅斑馬真的滿狠的。他首先是半夜停在路邊燈全部關掉,然後看到小弟超速就開車追上來。

追上來是還好啦,重點是那警察杯杯連燈都不開的(根本看不到),
直接衝到小弟車旁,窗戶拉下來,用手持閃光棒叫偶停車

不過那警察杯杯還不錯,哈啦個幾句後不告小弟危險駕駛(我知道版上一定有很多人痛罵為啥不開....)。

不過我已經儘量選深夜沒車的時候開快車了,白天都保持在119 km/h....。

若是台灣有幾條路可以滿足像小弟這種愛開快車的人,我也不喜歡在一般的路飆。

當然開快車就是不對,小弟沒有推託之意....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公(發)布

一、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維護執法公信,建立優良形象,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規定。
二、 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規定:
(一)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1、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2、緝捕現行犯、逃犯。
3、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4、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二)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1、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2、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3、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
5、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沒開警示燈違反了警察本身的政策,至於有沒有違法就不得而知了,不過警察本身為了業績而違反自己本身的政策,在道德或是情理上都說不過去,照理來說警政署應該給予一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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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5-01-03, 03:36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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