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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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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S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Taiwan
文章: 636
引用:
作者ganlinmoo
照這麼說的話,只要有點小前科的人就直接放逐國外好了...這樣台灣就太平了

法律在判定時有一個原則叫比例原則
所以不可能因小罪施以重責,
我所謂"人權是對尊重人權的人、尊重法律的人來講才有意義"說的是不夠周延,
人權與法律是有普遍性的,但是對於犯了重罪的人卻要以人權上的理由予以輕判或是寬容我卻是不贊成,
這樣子說應該比較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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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LOGGER
舊 2005-01-01, 08:49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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