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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superego123
話不能那麼說阿 畢竟又還沒判決 如果抓了就通通羈押起來的話 不就是跟大陸一樣了嘛?
大陸還有人羈押十年都還沒進入審判程序 這樣對人權不是ㄧ大傷害嗎? 如果警察抓到了就可以未審先判他有罪的話? 何必還要審判呢? 在很多情況之下 應該要避免國家過度侵害人民權利 否則就跟以前白色恐怖一樣了? 哪一天警察說在鋼瓶上面找到你的指紋 然後就把你抓去羈押了兩三個月 後來檢察官偵查後 發現你是無辜的 然後再把你放回家 但是當你被抓去羈押的時候 你的工作要怎麼辦? 為了避免國家公權力造成人民不可逆的傷害..
所以刑法基本原則裡面 就點名了要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當你不能證明他有罪的時候 就應該當他是無辜的
當然在有逃亡串供之虞的情況之下 是有可能被羈押禁見的 縱使是再怎樣罪行重大的殺人犯也是享有基本人權的 這就是法律的角度..不知道有沒有回答到各位的問題

可是這不是"法官諭令交保"嗎?
有空"諭令",就沒有空審判?

"席維斯史特龍"有效率多了...
舊 2004-12-18, 02:01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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