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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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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939
引用:
作者fictinks
買方今日先給賣方我負評再回信告知~表示所標得物品因不符期望要求退貨退錢~以消費品七日內鑑賞期法令要求退款~那其條款似乎保障了買家~那賣家呢?

就這樣還要再付刊登費再賣一次~浪費是誰的金錢與時間啊?!

買方因自己買東西的喜惡隨意購買~不喜反悔便要求退款~這到底在造福誰啊?誰還願意在網拍再拍賣物品啊?!~


看你要不要打消保官電話1950去詢問一下
舊 2004-12-17, 03:05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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