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有業者批評色情、暴力的認定會因時因地而有所不同,該如何認定「過當」描述或「表現方式強烈」?正因為所謂的暴力、色情,可能隨著社會觀念的變遷而有不同的界定標準,使用較抽象、彈性的法條用語,反倒保留了解讀、調整的空間,以免條文過於僵化、不合時宜。 "
--節錄自
http://www.ettoday.com/2004/12/01/327-1721385.htm
我認為最好笑的就是這一段,把"社會"觀念改成"在上位者"觀念比較寫實啊。
保留解讀、調整的空間是保留給誰的?
如果要對這種措施採取反制,最好的辦法就是串連所有的出版商,全部都列為限制級。
口口聲聲的言論自由,不開民主倒車,卻把警備總部設在人民心中。
最後還不是由所謂的"執法單位"來審查?
白色恐怖我們來不及參與,這一波X色恐怖肯定是有我們的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