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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jacobliu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這好像只是說分級方式參考本條文
也就是這段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引用:
作者jacobliu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請勿自行延伸去解讀法律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好像沒說其它條文一併參考
也就是說還是沒罰則不是嗎?
這種情況確定能開罰單嗎?
舊 2004-12-02, 01:44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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