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打手?網路謠言?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