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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_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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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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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6
引用:
作者Elros
看了這麼多我還是不瞭解大大所說的「保障人民權益才能成立」中的權益是指啥
是指雙方公平合理的交易機制
還是保障買賣雙方購物權益之機制嗎?
如果是上述那兩項的的話
以現行的法令都可以獲得保護(消保法....等)
何來沒有保障人民權益之說....
另外大大所說之說
們用的網路不是政府免費提供的,也不是政府單獨占有的
網路是世界性共有的,就政府佔有的部份
我們對網路已經對ISP付費,ISP給政府徵稅
我們網路硬體上對政府的法酬義務已經盡了
再對此理由課稅跟對公海上船隻課稅一樣無理
那不上網拍的人ISP或其它費用能因此降低嗎

那換成一般商家不是可以說我們已經向國家繳了地價稅房屋稅
店面也是自己買下來的
為何我們還要向政府繳交營業稅勒?
況且我們付費給ISP是向ISP買上網之服務
ISP繳稅給政府
是因為ISP向我們收費所以要向政府繳營業用稅
並非我們直接繳稅給政府
別將2者搞混....


請先看完人家問我什麼我在回答什麼
人家問我B我回答B.....用台幣就要在台灣繳稅,那在美國用勒?
你再用A去套我回答B的答案,牛頭不對馬嘴 =__=

保障的權益是,當網路交易發生問題時
買家棄標不理,賣家收錢不給貨物,詐欺事件發生
政府抽稅前與抽稅後處理情況有何不同

差錯時仲裁執行的有效的成果如何,網拍交易的破案率會不會因此提高

既使有消保法,注意一點
找不到執行對象的法律跟沒有是一樣的
網拍犯規的一方可以一溜煙見不到人,追查判斷認定上難度很高
「資料可以造假,帳戶可以存台灣管不到的銀行」
有看到政府對此做出任何法律防範嗎?

不像實體店面,白吃可直接抓到警局
顧客不滿意服務可以向消保官投訴,反正實體店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如果課稅前與課稅後處理沒有差別,這個稅人民就繳的沒意義,所抽的稅就不配稱維持秩序的法酬」

還沒看到管理辦法,就想著立法要錢要抽稅
這種作法我不能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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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一個作家叫剽竊,偷竊一堆作家叫作研究………

【悲劇之誕生】尼采著...........有字天書,努力K懂中
舊 2004-11-25, 02:20 A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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