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長輩因為機車駕照上的地址有誤(缺少 "5F"),故10餘年來違規被拍照的罰款通知書都沒有收到。
累積到今罰款金額(包刮加倍處罰)將近 NT:80,000,而這位長輩也因身體不舒服,很少騎機車了,不知可不可以用吊扣駕照來處理這罰款?
小弟有上監理處網頁看過資料,但還是一知半解,有易處駕照(牌照)經驗的網友,可否述說一下經驗或建議!!
1.因為罰單都是陳年舊帳了,可以吊扣一次駕照,將所有罰單註銷嗎(需吊扣多久)?
2.易處吊扣駕照,是吊扣多久?
3.如果將該機車的牌照讓他"吊銷",機車主駕駛該車的罰款可以一起註銷嗎?
4.如要辦理吊扣駕照抵罰款, 需要經過裁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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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是監理所的說明,看不懂他的意思#####
常見問答集 (FAQ)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作業問答集
1、 什麼是「一次裁罰」?
[一次裁罰」就是簡化交通違規裁決、易處吊扣(銷)、逕行註銷牌照或駕照處理程序之簡稱。
2、「一次裁罰」的內容有那些?
當汽、機車及駕駛人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如果車主或是駕駛人不在應到案期限內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就於一個月內依標準表逕行裁決。如有有效牌照或駕照可資易處者,將分階段處罰之內容(罰鍰、吊扣、吊銷及逕行註銷)及時程,於裁決書中一次敘明並送達受處分人;如無有效牌照、駕照可資易處處罰者,則就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分並訂定繳納期限,仍無故不繳納者,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註明各時程於裁決書送達受處分人,以上就是「一次裁罰」的內容。
3、「一次裁罰」在裁決罰鍰及易處吊扣、吊銷實施電腦化作業上,對於受處分人應到案期限、期間是如何訂定?
「一次裁罰」作業在裁決時,對於應到案期限之訂定,簡述如下:
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之日起算一個月,為應繳納罰鍰之最後期日,如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裁決,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前為繳納罰鍰之最後期日。
易處吊扣期限:罰鍰不繳納者,自應繳納罰鍰最後期日之翌日起,算至第十五日止,為繳回牌、駕照執行吊扣之期限,如上述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為應繳納罰鍰之最後期日,其次日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七月四日止,即為繳回應吊扣牌照、駕照之期限。
易處吊銷期限:經易處吊扣而不繳回牌、駕照者,自應繳回吊扣牌、駕照最後期日之翌日起,即予易處吊銷牌、駕照,如上述八十九年七月四日為應繳回牌、駕照執行吊扣之最後期日,其次日即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即易處吊銷牌、駕照。
逕行註銷期限:經易處吊銷牌、駕照者,同時即逕行註銷其牌、駕照。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期限:違規人無牌、駕照可資易處吊扣、吊銷處分者,自應繳納罰鍰最後期日之翌日起,算至第十五日,為加倍罰鍰應繳納期限,無故仍不依規定繳納加倍之罰鍰者,自次日起辦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如上述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為應繳納罰鍰之最後期日,其次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十五日內,即為加倍罰鍰應繳納之期限,無故仍不依規定繳納加倍罰鍰者,自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辦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沒有收到裁決書,而牌照或駕照就被逕行註銷了,豈不是更沒有保障?
請放心,「一次裁罰」作業是由電腦控管,裁決書未經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者,電腦檔案裡就沒有「送達」註記,也就不會逕行註銷牌照或駕照。
5、 如果收到裁決書,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時,該怎麼辦?
請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應到案處所(監理所、站或交通事件裁決所)聲明異議,受理單位就會轉送管轄地方法院審理。
6、 如果收到裁決書並繳納罰鍰後,發現從未收到違規通知單,該怎麼辦?
此時只要保留收據,並於繳款後十五日內向該應到案處所申訴,如經查明屬實,即得退回溢繳之罰鍰。
7、「一次裁罰」作業流程也簡化了嗎?
是的,原來要四次才完成裁罰通知的程序,「一次裁罰」作業一次就OK啦!除了縮短處理時程,更大幅節省雙掛號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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