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大家都想美國以基督教立國(總統宣誓要要按聖經),一定大部份都是基督徒,其實不然,他們不信的還比較多呢。
但,我覺得美國他們的憲法精神很好,他們保障人民的精神、思想、言論的絕對自由,人人雖有不同想法,但仍然能彼此尊重並保護各自的想法。
這正是我們台灣人所欠缺的基本觀念,基督徒不認同同性戀,基本上是他們的"自由",他們只是在行使人類基本的選擇權,就像同性戀支持者選擇支持同性戀一樣,那也是他們的自由啊。
基督徒為何一定要支持同性戀?又為何一定要符合所謂"時代潮流"呢?
還是老話:自己的道路自己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