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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觀護人採強制測謊、宵禁、留置觀察阻性侵防蝙蝠條款出爐
【台灣日報 】 (記者林長順∮台北報導)繼新屋之狼李萬壽之後,昨天又因美工刀之狼張健怡假釋後再犯案,引發社會恐慌,為防杜獲假釋的受刑人再犯,法務部最近完成的「觀護法」草案提出「防蝙蝠條款」,針對有夜間犯罪習性的假釋犯,特別是性侵害案假釋犯,授權觀護人可採取強制測謊、宵禁、留置觀察和限定接近對象、場所等措施,違背此項禁令者,重則撤銷假釋重新入獄。
美國早在1980年代就針對假釋犯立法實施宵禁制度,重大犯罪案件假釋犯還要搭配電子監控器,以便假釋官隨時掌握假釋犯的動向。英國近年也立法對重大犯罪的假釋犯實施宵禁。因為電子監控器並不發達,台灣一直以來沒有建立假釋犯宵禁的相關法律。
法務部長陳定南今年六月參觀美國佛蒙特州性犯罪防制暨治療中心,返國後指示保護司建構以觀護系統為主軸的性侵害假釋犯監控制度,保護司與台北地檢署經過數月研究與規劃,日前完成觀護法草案,其中「防蝙蝠條款」包括,觀護人可對假釋犯隨時進行強制測謊、住家檢查、宵禁、留置看守所觀察和限定接近對象、場所等措施。
草案規定「宵禁」為期三個月,假釋犯於晚上九時至隔天清晨六時間不得外出,觀護人在宵禁期間不定期抽查,如果發現假釋犯違禁,先書面告誡,兩次書面告誡無效後,觀護人則向檢察官申請留置觀察,經法官裁定後,可將假釋犯送進看守所內設置的觀察輔導室接受十天的觀察,如果還有再犯之虞,假釋犯將被撤銷假釋,入監服刑到期滿。
草案也提出「測謊」及「限定接近對象、場所」兩種防杜方法。觀護人可向檢察官聲請對假釋犯測謊,「限定接近對象、場所」也是對性侵害假釋犯而設,例如劫財劫色的計程車之狼獲假釋後,不能再以駕計程車為業;對學童有性癖好者,不能接近幼稚園、小學。
對於性侵害案的假釋犯,觀護人也可以突擊假釋犯住家,如果有發現***或是充氣娃娃之類猥褻物品,即屬於有再犯之虞,情節重者可撤銷假釋,再度入獄。
根據法務部矯正司表示,近十年各監獄犯妨害風化或妨害性自主等性侵害罪的假釋出獄人數,計3171人,其中假釋期間再犯相同罪刑而遭撤銷假釋人數只有57人,且再犯人數逐年減少,但一旦發生類似案件,仍引起社會極大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