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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_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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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561
引用:
作者Elros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02017) 第四十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或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其感應器沒入之。
  前項行為,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被引用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02017)
第八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懂你的意思
剛剛我也去看過了那個網頁
家人在那幾個月完全都沒收到任何罰單
我的戶籍也早已變更為現址..
不過駕照..保險卡倒是還沒變更..還是舊址..
不知道這個有沒有關係..
住址監)台北市文山區..xxxx...這是舊址,前面的(監)字應該是監理所所登記的現址..表示我沒去變更?所以當時在收到的文山區住家照片&紅單在那邊...????
如果當時寄的是平信?..而住戶又沒去退的話..糟糕..時間越過越久..?...
舊 2004-10-27, 12:59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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