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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_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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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561
Question 收到像這樣的通知書..可以要求他出示當時所拍的相片嗎?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寄來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裁決書
違規時間: 93 年 06 月 12 日 09:58 (沒寫AM或PM)
原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 93 年 07 月 25 日前

其中提到幾項
罰鍰主文 :罰鍰金額 貳仟貳佰 元整,並依第63條第1項記違規點數 1 點,罰鍰限於93年11月10日前繳納 --罰錢也就算了..還要記點??
簡要理由:1.受處分人於上開時間,地點被舉發違規事實,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第00款.---當時並無任何員警攔下..何來"受處分人於上開時間,地點被舉發違規事實"這種理由??

還有就是日期..
"違規時間"與"原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
為什麼6月12日違規的罰單在7月25日才說是"應到案日期"?
這中間差了一個多月..?
今天是10月27日..又隔了三個月的時間裁決書才收到?且繳款日期還在11月10日??
最重要的是..
這張裁決書沒有附上照片................
我傳上我的裁決書格式,內無做任何模糊處理反正手機照的也很模糊..
大略讓大家看一下格式而已..
請大家幫忙..謝謝..
     
      
舊 2004-10-26, 11:4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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