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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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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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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狼共武 這個連結看一下吧

另外提供一個報導文章:

14歲少女疑似埋胎屍,18歲女高中生涉嫌與13歲少年****遭法辦,大學畢業生因一夜情感染愛滋病,捉不勝捉的未成年****案,青少年性問題之嚴重,由此可看出端倪,台灣的家庭教育、學校輔導,顯然趕不上時代變遷的腳步。

每年暑假後,總會出現墮胎潮,青少年佔了大多數,歸咎其原因在於性偏差,部分青少年性行為大膽,性經驗豐富,可歎的是,缺乏正確性觀念與法律常識,不僅踐踏受之父母的身體髮膚,更拿自己的人生前途開玩笑。

無論有無愛情,性,發生了,卻沒有防範措施,問題隨之而來,其一是性病威脅,其二是墮胎傷害己身與生命,其三是與未成年****、性交易、性侵害等刑罰問題。

以經驗法則推算,青少年發生性關係的對象,絕大多數未成年,甚至未滿16歲,換言之,這些青少年「做愛時,正在犯罪」,肇因法律教育不足,犯罪還渾然不知。

18歲女高中生與13歲少年****,魚水之歡也許頗為甜蜜,被警方函送法辦後,面臨至少有期徒刑3年的刑責。刑法第16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易言之,法律沒有所謂「不知者無罪」的理由或藉口。

我們無條件鼓勵受刑人、前科犯更生,絕對不該以有色眼光看待之。縱然如此,意圖****前,青少年一定要考慮清楚,到底是在做愛,還是在犯罪?一旦被警方查獲或遭提出告訴,除了必須承擔的刑責,這個前科、素行紀錄永遠跟著你一輩子,值得嗎?

「做愛時,正在犯罪」,這個罪,不只是法律規範的罪,亞當、夏娃之慾也許是人類的原罪,對青少年而言,贖救原罪還不到時候,有太多比****更應該做的事,等著青少年去開創。

青少年是下一代的希望,浮出檯面且病入膏肓的青少年性問題,我們這一代必須妥善處理,結合社會各界集思廣益,儘快找出對策因應。(本報社會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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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找到一篇報導片段,應該可以解釋Lucica的疑問

法律規定,只要與未成年者發生性關係,就算是自願,在法律上都有刑責。律師張英一表示,依據《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根據《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22條規定,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易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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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10-17, 10:43 A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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