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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舞風影
Master Member
 
水舞風影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shinjuku,Tokyo
文章: 2,295
~"~ 法律是要用生命去唸的...

首先 先向各位熱心的大大說聲抱歉
因為正確的法律觀念是開板大大以及許多PCDVD網友知的權利


個人意見..

第一.關於有網友提到開板大大和其17歲女友發生性關係會觸犯刑法

1.所謂準強姦罪
舊刑法 第221條(強姦罪及準強姦罪)─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姦***未滿14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

2.新法廢除強姦罪名詞 改稱妨害性自主罪
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刑法第16章 章名 第221 222 224 226..下略

緣刑法第16章章名已改為妨害性自主罪 此次修法目的是因應社會變遷
修法前本章章名為 妨害風化罪 所保護的法益為社會善良風俗
但是隨著經濟發展 民主化進步 社會觀念隨之變遷
社會風俗習慣也不同以往 故將本章章名以及部分條文修正
故新法限縮地改為保護個人性自主權利.

3.刑法第227條(和未成年人性交)
(首先必須注意 法律上 "幼童"係指未滿7歲之人-無行為能力之人)
因為未成年人(非幼童)心智尚不純熟 且身心未健全
是以本條刑法保護的乃是個人身心健全發展的法益
觀諸本條各項構成要件 處罰條件皆為
a.未滿14歲男女
b.滿14歲未滿16歲者
板主大大女友已滿17歲,故不符本條客觀構成要件
即不必擔心觸犯刑法227條

4.刑法第221條( 強制****罪)
本條舊法為強姦罪/準強姦罪 修法後稱為強制****罪
乃指以不正之方法為****者,直言之,開板大大與其女友想必是
你情我願行魚水之歡,當然欠卻客觀構成要件.
即亦不必擔心會觸犯本條罪名

5.告訴乃論?
刑法第229之1 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227之罪者 需告訴乃論
所謂告訴乃論 是指 "被害人要告訴 公訴機關才會發動偵查"
又開板大大已滿21歲.當然不可能有機會讓女方家長有"告訴"的機會


就算對方憤而對板大提出告訴,檢察官也會以刑事訴訴法第252條第1項第8款
為不起訴處分.


縱合上述,板大可以將刑法拋諸一邊了,因為它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但是!!!!!!!!!事情沒有那麼簡單


第二.有關民事的損害賠償

雖然板大可以免受刑事訴訟之累,但仍免不了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193條(侵害身體 健康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民法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本條包含"貞操"

因為板大女友未滿"20"歲 在民法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
無法完全自主地決定,處分,意思撤銷,變更,形成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就是不能"自己決定"是否對板大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通常都是你女友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決定)

關於上點,板大要先有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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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我想提出針對"小生命"的看法.
生命是無辜的,但是是否保全了小孩的生命才是最正確的決定呢?

當然我能肯定版大對女友的真心 只是在衝動的想當"男子漢"
之際 也該想想 你女友才17歲..離她小學畢業還不到5年..
就要成家當媽媽 這樣做公平嗎?
真正的男子漢 就是要有能耐跟能力 給對方最好的生活和幸福才是呀...
好好想想吧..加油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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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10-17, 02:14 A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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