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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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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盜寶 法院首宗依妨害電腦使用判免刑》
網路遊戲玩家因為遊戲中竊取虛擬寶物而衍生官司時有所聞,過去檢警對這類犯罪多以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第三二三條竊盜電磁紀錄罪起訴移送,但立法院於今年六月刑法修法通過,將這類行為納入刑法第三五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規範。台北地方法院於修法後首次判決一名竊取虛擬寶物的玩家免刑,並在判決中說明適法性變動。法院判決指出,被告玩家有一次在玩網路遊戲時,透過在電腦上進行「武器、裝備」交換,得知被害人的遊戲帳號及密碼,隨後於今年三月到一間網咖中,將被害人在遊戲中寶物裝備移轉給自己扮演的角色,並使用被害人的帳號進行遊戲。由於遊戲係採預付費用的包月制,加上被告玩家竊取他人遊戲寶物,其總計獲利近新台幣四萬元。案經被害人報警偵辦後將被告玩家查出,檢方依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第三二三條竊盜電磁紀錄罪將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後認為,這類行為在今年六月刑法修正後,已不屬非告訴乃論的竊盜電磁紀錄罪,改屬告訴乃論的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另被告玩家確實觸犯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第一項詐欺得利罪,但被告事後坦承犯行,頗知悔悟,在客觀上屬情節輕微,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告及遊戲公司事後也未提出告訴,因此免除其刑。
舊 2004-10-15, 03:36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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