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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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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摘錄自DigiTimes科技新聞網 (2004/10/12) <http://www.digitimes.com.tw/n/article.asp?id=E8565AC28845E40948256F2A004753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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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誘導法案」(Induce Act),是一項對提供可供他人播放侵權音樂軟體的數位隨身聽供應商,以及檔案交換服務網站,以誘導他人侵權的名義治罪。該法案規定,任何有企圖地誘導用戶違反版權法的個人或企業都要爲此而承擔法律責任。
該法案是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Orrin Hatch所推動的,主要針對2003年4月加州法院的一份判決結果應運而生的。當時,法院判定Stream Cast Networks公司無需對其所提供的Morpheus文件下載軟體可能導致的侵犯著作權問題而負責。
「誘導法案」的立法原意在阻止企業利用科技或商業模式協助或間接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亦即如果有公司的軟體或技術促使用戶違反著作權法,那麽該法案可認定這家公司負有法律責任。因為早些時候,一所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作出了有利於P2P軟體製造商的裁定,申明服務背後的公司對由其用戶之行爲引起的著作權侵害不負責任。也就是現有的法律意味著這些公司對其服務可能造成的侵犯著作權不負有責任。
但是反對該法案的最大理由在於可能扼殺人類的創新,並限制人們在科技領域的投資。尤其是Apple、Sony以及其他公司的在線音樂下載服務和音樂播放器等産品,將可能受到極大的限制。所以有40家貿易聯盟和維權機構向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遞交了持否定態度的聯名信,主要包括CNETNetworks、eBay、Google、Intel、MCI、TiVo、Verizon、Sun和Yahoo等。
所以該法案主要規範的是企業的部分,一般消費者幾乎是不會受到影響的。但是消費者不要認為此法案遭到否決,自此可肆無忌憚的上網下載擁有著作權的音樂或影片檔案,因為所有原來著作權所認定侵權的行為一點都沒變,特別是侵權可能遭到刑事起訴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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