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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37
引用:
作者lioushen
上述的說法是錯誤的

當場攔停警察所開的通知單 , 簽名與否 , 只能證明你是否收到 , 而不是
你簽了名 , 代表你認同告發內容 .
就算簽了名 , 日後一樣可以循正常管道提起申訴 !

那可以像之前網友提到的,在上面附註嗎?
比如附註說,與事實不符,被迫若不簽名,要處以妨礙公務罰責
這樣的字眼可不可以?
舊 2004-10-14, 02:45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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