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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宜蘭
文章: 339
各位買錯東西~會拿去退貨嗎? 根據民法....

大家都有買錯東西的經驗吧??
買完~回家後才發現不是自己想要的
不知道大家會怎麼處理? 拿回去退貨?? 留著自己用? 網路折價轉售?

根據~
民法 第八十八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及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貨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 第八十九條 (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時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民法 第九十條 (撤銷錯誤表示之撤銷期間)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 第九十一條 (撤銷錯誤表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八十九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簡單說~
第88條 買錯東西 可以拿去退還
退還期限??
第90條說 一年內 ps.不過像電子產品淘汰率很高的東西 須把折舊算進去
第91說 如果要退還的話~賣家可以要求 賠償責任 例如:拆封費...之類等 (當然也要保障賣家)

另外一提~有些店家會說7天內~才可以退貨,其實已經跟民法牴觸了。
民法說1年 就是1年~店家自己寫的"7天內"是無效用
     
      
舊 2004-10-13, 01:53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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