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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蘆洲阿杰
回應屋頂上的黑猫兄:
本人公司--->台灣微軟購買大量授權, (非MOLP, 而是台灣微軟準MOLP精神, 針對微軟經銷聯盟發行的經銷商行動寶盒)
台灣某律師事務所-->派兩名職員, 在北區(據我所知)各地區較大的門市偽裝為客人, 稱有授權, 要求代為安裝在新購的電腦上.
台灣某律師事務所-->以在新購電腦上發現未購買的商業軟體為由, 越洋向美商微軟申請授權, 在台提起訴訟. 申請搜索票, 至本人公司搜索, 並以"軟體序號重覆即表非法重製"為唯一理由, 提起訴訟.
本人公司 ---> 在搜索當日即提 <經銷商行動寶盒> 正式授權要求美商微軟律師確認, 卻遭對方拒絕, 回以"你們和台灣微軟什麼關係和我一點關係也沒有". 在第一次偵察庭中亦提出購買證明, 但仍遭起訴.
過程大致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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