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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使用並不必申請商標註冊,只有在希望獲得專用時,
始需申請註冊!
所以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已經善意先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但未申請註冊)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者,
商標專用權人不得阻止善意先使用人使用該商標!
所以威寶的V-STAR如果是在搶註者申請前已經使用,便屬於善意之使用者,
理應不必擔心該商標搶註一事∼
甚至威寶如果跟搶註者在申請前已有業務的往來,
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十四款之規定,提起評定,使該搶註者的註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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