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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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rcish
為何「屌」不能有第二種意思,文字本來就是人賦予它意義的,
不單單指「屌」字,如果當一個文字,它被給予第二種含意時,
而多數人都表示認同,為何不能有兩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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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應該糾正才對,不然也要有經過大數人(指台灣而非一個地方)認同才可。也許南部可以口口聲聲對人講髒話,但是對北部人卻不以為然,畢竟大家環境有所不同。文字原本就有他本身的意義存在,一味亂改,只會失去字的意義,更會扭曲原本事物的定義。就舉個例子好了。
今天有一個人用髒話罵你及全家,你氣憤不過,到法院告他。
而他解釋說那是他的口頭語,不具任何意義,因為他們左鄰右舍都見怪不怪(多數人),而你會因為那是他的口頭語就不計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