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強姦準強姦罪)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
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姦***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前兩項之未遂
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二 條 (輪**罪) 二人以上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而共同
輪**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三 條 (強姦殺人罪) 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第 二百二十四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
他法,至使不能抗 拒而 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第 二百二十五 條 (乘機*****猥褻罪) 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
情形,不能抗拒,而*****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對於男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
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
之
第 二百二十六 條 (結果加重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或第
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
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至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幼女罪、對未滿十六歲男女為猥褻罪) *****十四歲
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八 條 (利用權勢*****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救濟、公
務或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或為猥褻
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二十九 條 (詐術姦***罪) 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 十 條 (血親相**罪) 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相和姦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十一 條 (引誘容留良家婦女姦***或猥褻罪) 意圖營利,引誘或容
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第 二百三十二 條 (引誘服從監督之人或妻與他人姦***罪) 對於第二百二十
八條所定服從自己監督之人,或夫對於妻,犯前條第一項之
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
第 二百三十三 條 (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行罪) 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二百三十四 條 (公然猥褻罪)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
下罰金。
第 二百三十五 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或販賣猥褻
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
金。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
物品 者亦同。
**********************教學完畢****************************
官兵弟兄平日休假在外, 一定要取得女方的同意, 方可交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