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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62
請問證交法 (懂法律的請教一下)

請問代操法規

假設今天朋友 委託我代操股票是否如下法規屬犯法?

如果朋友把錢轉進我的戶頭後在進行代操股票~是否就不算犯法?

如第2種是否算是鑽法律漏洞?


今天聽人家講才知道有這種莫名其妙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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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與投資人攸關之部分

一、開放代客操作業務

(一)何謂代客操作?政府開放代客操作之目的為何?

說明:代客操作乃指投資人不親自從事股票買賣投資行為,而全權委託專業投資機構進行股票買賣
投資,如此投資人可獲得更專業之投資服務;而專業投資機構也可引進來自市場外之資產,
以增加法人投資之比重。除了可促進市場資金之動能外,並可藉由專業法人理性的投資決
策,創造穩定的投資環境,健全市場發展之機能。(證交法§18-3)

(二)投資人委託代客操作,其委託之對象為何?

說明:依主管機關證期會訂定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
理辦法」規定,投顧事業及投信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證期會核准,且明訂任
何人非經證期會核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此投資人如欲委託進行代客
操作之對象須以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顧、投信事業等專業投資機構為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證交法§18-3Ⅱ)

(三)投資人委託代客操作,其安全性如何?

說明:為保障客戶委託資金之安全,本次修法規定投資信託、投顧事業必須將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之
資金,獨立於投信、投顧事業及保管機構的自有財產之外,以避免混淆或被挪用而發生帳目
不清之情形。同時並規定,投信、投顧事業及保管機構因其自有財產所生之負債,其債權人
不得對客戶所委託之資金,及以該資金所購入之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以確
保投資人之權益。(證交法§18-3Ⅰ)
     
      
舊 2004-09-26, 04:0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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