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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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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flowofsoul
拿尚未發生之惡去苛責一個有近乎認錯行為的人適當嗎?再說這惡也非危及眾人身家性命之惡。
小弟是認為除非行為嚴重,否則拿尚未發生之惡去苛責別人有失公平。
若行為嚴重足以威脅至他人身家性命,則先行預判風險並作預防是洽當的。
不知您看法如何?



他已經拿去賣過了吧,只是被發現而已,若繼續下去還了得

自己去找先前kimo的拍賣網頁

其他的事我懶的說,也與我無關
純粹回答你
舊 2004-09-23, 01:47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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