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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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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345
2004-09-03時您發表了要Gmail的文章,並且宣稱:

"如果有多餘的 G-Mail 帳號,小弟會絕對秉持「取之於 PCDVD ,用之於 PCDVD」的原則再分享給其它 PCDVD 無 Gmail 帳號 的網友"

後來站長才於2004-09-05發表文章,說至少要釋放三個名額給這裡的網友,而且這是指 "想要跟站長要的人,至少要釋放三個名額給這邊的網友"
(見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380535)

因此:
1. 在時間點上,您要Gmail的時間比站長發文時間還早,因此發文時可沒有發三個就可以了事的前提,而且釋放三個名額是跟站長要的人的最低標準,您發11個跟這件事情一點關係也沒有.
2. 當然,不可能要求您把所有的邀請函都分出來,只要求您把多餘的Gmail分享出來即可,而這也是您的承諾,而事實上,您是把多餘的Gmail拿去賣,按照您的承諾,有多的就是應該拿來這裡分享,跟您已經發了11個一點關係也沒有.

因此我的看法是:

賣Gmail違反Gmail的規定,違反您的承諾,違反網友分享的初衷,不僅有爭議,而且很明顯是一項錯誤,您應該貼文公開道歉才有誠意,犯錯誰不會,態度才是問題,拿站長的文章來當擋箭牌模糊焦點更是問題,也許真的是告到意見反應才會怕吧!
舊 2004-09-23, 12:07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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