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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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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
只要有工作(勞務支付)雇主就應該給付約定薪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得限期令其給付。
所以若雇主不依約給付薪資,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發出限期給付命令
雇主若仍不從
勞工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對雇主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另外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工讀生也適用勞基法!
只是有些權益必須按比例
工作滿一年以一個月計算
未滿一年則以比例發給
舊 2004-09-13, 04:01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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