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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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wingli
請問各位大大,到底可以省那五元嗎?
因為我家有三支電話說,一年下來就可以省個180元,
要如何省,可請告知方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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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自CHT的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see
http://www.cht.com.tw/PersonalCat.p...roduct,Advance# ),您研究研究吧


....BTW,最近聽說DGT要CHT開放4樓以下建築物的user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付那NT$5(也就是不受下文第二章第十一條的拘束,直接適用第三十條),不過好壞就看個人的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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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十一條 乙方申請裝、移機地址屬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核發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規定預設屋內電信配管、配線設備;未依規定預設者,得請乙方配合改善後,再予裝機。前項依「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預設之屋內電信配線設備,乙方得選擇由甲方佈設或自行委託廠商代為佈設。
第五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述詳細收費標準資料,甲方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亦同。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依前條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但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其裝置費應予減收,並免收建築物屋內配線月租費;自備終端設備者,免收保證金及終端設備租費。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施工裝移機者,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第三十二條 乙方租用甲方終端設備所繳納之保證金,於乙方換裝自備終端設備時,甲方應將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充抵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
第三十三條 乙方申請移設電話設備者,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但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其移設費應予減收。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四十四條 市內網路機線設備,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者,由甲方負責維護,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之機線設備,由乙方自行維護。前項得由乙方自備之終端設備,須為業經交通部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機關(構)審驗合格之機型。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機線設備,乙方應予保管並應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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