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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七條,房東是可以視為家屬,警方有時是不懂這一點,或是可以請里長偕同衛生所人員要求警方及EMT"協助"就醫。當然,能夠聯絡到對方家屬出面是最好的。若是有暴力傷人之事實,且有明顯之精神症狀,可以用第21條強制就醫。
想辦法留下證據,以自身的安全為第一考量。
我是比較好奇她有哪些精神症狀,自我照顧好不好,外觀如何,是否整潔,有沒有奇異行為(自言自語,奇怪動作、說話很快好像停不住...etc)
有點像delusional disorder or schizophrenia, paranoid type.
或是其中一個有疾病、而另一個是shared psychosis.
可否描述一下?
第五條 本法所稱病人,係指精神疾病患者。本法所稱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 理自已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已之虞,或有傷害行為 ,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第 七 條 本法所稱家屬,係指與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共同生活於一家之親屬或他人。
第二十一條 嚴重病人如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保護人應協助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不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經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鑑定,經書面證明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應強制其住院;其強制住院,應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為之。前項鑑定,以全日住院方式為之者,其住院鑑定期間以七日為限。
第二十二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診療,並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其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前項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時,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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