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glenn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打狗
文章: 577
好像很少人關心他們為何被抓
原因是散布或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條文是不是說只要是"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有散布不管有沒有收費有沒有公開都是違法
這個這個還有情色鎖碼台可以檢舉嗎
那些警察只會欺負善良百姓
舊 2004-09-10, 01:08 P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len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