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謾罵的時間,就夠去找出答案了
民 450條
i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契約,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ii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習慣者,從其習慣。
iii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其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期支付期限者,出租人應以例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判例〕
裁判字號: 19年上第 2558 號
要 旨: 未定存續期間之租賃契約,固可不論何時主張終止,但在主張之一造,應
於相當期間前預行通知。
裁判字號: 22年上第 856 號
要 旨: 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通知,並無一定方式,亦非限於訴訟外為之,
苟訴訟上已有書狀或言詞向他造表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即應認為已有
通知。
簡而言之,樓主僅需以各種方式通知到房客,將於一個月後終止租賃契約,不過建議以存證信函為主
其他不用多想,因為相信你不是他的第一個...房東

所以有的沒的方法,他比你清楚,也比你皮
小心原本要挖洞給人跳,結果自己掉下去
基本上民法的精神是保護經濟上的弱者
租賃的東西,一般而言承租人屬於經濟上的弱者,所以保護會多一點
再強調一次,法律不是保護有錢人,是保護懂法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