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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yong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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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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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7
引用:
作者totorochen
不過我得到的回應是"抱歉我們不處理這種事,你們既然沒簽約就把她趕走吧"
X的,我趕的�**棜n來拜託你們這些警察嗎按


警察在處理事務有一「民事不介入原則」在限制他們啊…
(詳見警察法第九條法律賦於警察之職權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關警察法第九條之解釋)

正常來說,程序上應該是先找鄰、里長來調解,不行再去地方的調解委員會,再不行才是進行民事訴訟,訴訟結果若是介她們要搬家但她們卻不搬家,這時警察就可以動了。


引用:
作者totorochen
這兩個警察不是我在講,最後連她們的證件也要不到,我印象中不是
警察要你show證件你就要乖乖給,今天讓我上了一課,只要我不是
現行犯你沒資格要我show資料


沒這回事,條子可以要求絕大多數的人「show」資料來證明自己的身份。
但沒有搜查令或其它條件的話…被調查人只需要「show」而已
(詳見釋字535號解釋文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


引用:
作者totorochen
遇到瘋子連警察也沒輒,而且想叫救護車來架走她們也不行,因為
要她們家屬同意,我問警察非要等出事你們才願處理嗎?警察跟我
說台灣法律就是這樣,你們自己保重.. 哇哩勒


那就快去連絡她們的家屬吧。
 
舊 2004-09-10, 03:14 A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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