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幾個名詞解釋
善良管理人義務: 需盡到比自己更加的注意義務
1.抽象輕過失: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所造成的過失
2.具體輕過失:沒有盡到與自己相同注意的義務所造成的過失
3.重大過失:遠低於自己注意義務所造成的過失(舉凡一切豬頭的行為

)
所以以上面來看
所要盡到的責任為1>2>3
樓主指出的情形是使用借貸
看看條文
民法 第464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民法 第468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一般使用借貸借用人之保管義務:
使用借貸所指的無償契約,是對於貸與人(借東西給人的人)而言;而對於借用人(借東西的人),則屬於無償而獲利益(純獲利益),因此民468第一項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再根據同條第二項但書以前,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今天B若是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是要負賠償責任,反之若今天B已經在車上鎖上好幾道鎖,也停在有人管理的停車場內,內B就有可能不用負賠償責任
PS: 民468條第二項但書以後的意思是例如你當兵洗澡時跟人借肥皂,最後還人家時肥皂一定會比較小,在這種情形下是不用負賠償責任的,所以在這件事上,是沒有適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