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一本書 可能坐牢三年,交換一張DVD呢?
交換一本書 可能坐牢三年
翁自得/智財權事務所執行長(高雄市)
最近,電視****頻頻播出陳水扁總統親自當代言人的「交換好書」廣告,幫助二手書再利用、節省資源,並可減輕讀書人的負擔,值得肯定。不過,廣告內容太過於簡單,卻也隱藏讓交換者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的大危機。
「交換好書」可能的方式,一是直接互換,另一是透過二手書的買賣,但不論何者,都是將書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享有,若是移轉書的所有權給家庭或其正常社交以外之人享有,即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的「散布」行為。
著作權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時,即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亦即,未經著作人同意不得再任意散布。不過,書若是在我國境內合法取得的,依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仍得任意散布;但若是在國外購買而帶入國內、向國外郵購或擅自重製的書,不論原來的目的為何,都不能再擅自散布。唯如此規定已超越「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等國際條約的保護標準。
另外依原著作權法規定,必須交換五本以上,才有刑事責任。但令人不解的是,今年八月立院竟修正通過不論散布份數多寡,對擅自散布者都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交換好書的結果,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4/09/06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