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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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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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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asval
第八十條之二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第九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不要危言聳聽
"個人使用"的情況是明令在例外的狀況,是不犯任何法令規範的
舊 2004-09-02, 04:37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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