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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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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Post 發揮僅存的一絲絲正義感,讓環境更好,檢舉路霸!!

路霸認定標準:


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
    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
    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
    、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
    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
    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
    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
    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
    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
    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
    敢停車,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移送法辦。(刑度: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
    所)之「無形占用處所」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
    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移送法辦。(刑
    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
    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
    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舊 2004-08-31, 08:58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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